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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学成果奖(基础教育)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2017年03月13日 10:45:23 访问量:154

山西省教学成果奖(基础教育)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山西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开展国家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教育厅申请开展表彰项目的复函》(晋人社厅函[2015]712号),结合我省基础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教学成果奖(基础教育)(以下简称“教学成果奖”)奖励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教育各阶段、各领域取得的教学成果。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基础教育阶段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学术团体、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申报。

第三条 教学成果要反映我省基础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探索的重大成果,其内容包括课程、教学、评价、资源建设等方面,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在某些方面有所侧重。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教育管理、升学制度改革、教师队伍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经费投入机制和中小学教材暂不纳入省级成果奖评审范围。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选一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每次评选活动开始前半年,省教育厅向社会公布当次评选具体信息。

第五条 教学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体现时代精神和素质教育的核心理念,遵循学生身心发展和教育教学规律。必须围绕解决基础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创造性地提出科学的思路、方法和措施,经过实践检验,对于实现培养目标、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效果显著,产生了广泛而积极的影响,至今仍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建树,在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重大突破,经过不少于4年的实践检验,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在省内产生重大影响,在省外有一定影响。

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较大创新,经过不少于2年的实践检验,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广泛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显著成效,在省内产生重要影响。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或者实践的某一方面有明显突破,经过不少于2年的实践检验,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明显成效,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了重要的示范作用。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当次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六条 教学成果申报主体包括以个人名义申报和以单位名义申报。

个人申报教学成果的,应当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及总结的全过程,做出主要贡献,并至今仍在从事基础教育教学研究与实践探索。退休人员申报的,必须一直从事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探索,至今没有间断,其成果仍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单位申报教学成果的,该成果应体现单位意志,由单位派人主持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以单位为主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保障。

教学成果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由共同完成单位或个人联合申请。其中,单位名义申报的,每项成果的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个人名义申报的,每项成果的完成人不超过6人。完成单位或个人跨地区、跨部门的,应向成果主持单位或主持人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个人与单位两者选择其一,不得兼有。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教学成果的申报单位(有关负责人可以以个人名义申报)。

已获得国家级和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不再参评。

第七条 教学成果拥有者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向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教育厅申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接受的申报成果进行初选,经公示无异议后,在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择优推荐。省教育厅厅直单位、高等院校可直接向省教育厅申报。鼓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市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制度。

    推荐中,要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确保申报成果高水平、高质量。推荐的成果中由一线教师主持的成果不少于推荐总数的70%

第八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教学成果奖(基础教育)申报表;

(二)反映成果主要内容和实践检验过程的成果报告(应包括问题的提出、解决问题的过程和方法、成果的主要内容、效果);

(三)支撑成果的其它文字材料;

(四)实践检验情况的佐证材料(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经验总结、软件、视频等)、获奖证书复印件等。

第九条 省教育厅组织成立山西省教学成果奖(基础教育)评审委员会(评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省教育厅负责聘任),负责领导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确定评审专家组名单;

(二)听取评审工作报告;

(三)审议并最终确定获奖项目;

(四)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受理成果的申报;

    (二)对申报的成果进行资格审查和认定;

    (三)遴选评审专家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专家组名单;

    (四)按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具体组织成果评审工作;

    (五)向评审委员会提交评审报告;

(六)完成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坚持专家评审。建立山西省教学成果奖(基础教育)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省内外教育专家、高校教师、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一线教师等组成。评审专家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遴选,评审委员会确定。其主要职责:

(一)评审教学成果,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奖项建议;

(二)对有异议的拟授奖成果进行复议;

(三)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分为小组评审和会议评审两个阶段。

小组评审由评审专家按类别分学科(专业)进行评审,采取打分排序的方式,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成果。

会议评审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根据各小组意见,按照当次教学成果奖奖项设置要求确定特、一、二等奖获奖成果名单,并进行投票表决。投票须有当年参加评选的五分之四以上评审专家参加投票方有效。二等奖须有参加投票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一等奖须有参加投票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特等奖须有参加投票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第十三条 教学成果奖的评审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要加强对评审各环节工作的监督,确保评审过程客观公正和评审结果的公信力。要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在评审本人、本人所在单位的教学成果项目,或者在评审与本人有亲属、师生等利害关系人员的项目时,应实行回避。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报省评审委员会。省评审委员会最终认定、批准教学成果奖。

第十五条 确定的获奖项目,在省教育厅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教学成果权属、实践时间与实践单位等持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在公示时间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并组织调查、核实,将异议核实和处理情况提交评审委员会裁定。

异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办公室受理异议后通知成果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在10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情况书面材料寄送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与处理情况,提请裁决。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省教育厅正式公布。 

第十六条 对教学成果奖的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获奖证书从特等奖和一等奖中,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

个人获得教学成果奖的,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之一。

单位获得教学成果奖的,纳入年度考核取得成绩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在颁奖之前发现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奖励的,由授奖单位撤销奖励,责成有关单位协助收回证书,并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山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编辑:胡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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