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学成果奖(职业教育)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山西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开展国家级教学成果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教育厅申请开展表彰项目的复函》(晋人社厅函[2015]712号),结合我省职业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教学成果奖(职业教育)(以下简称“教学成果奖”)奖励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规定设立的高职高专和中等职业学校、省市两级职业教育研究机构的教师、教育教学研究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
第三条 教学成果是指在职业教育教学过程中,能够针对目前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中存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有效解决方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明确创新性和应用推广价值的教育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调整学科专业结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生全面成长,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注重系统培养和多样成才,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突出职业院校办学特点,强化校企协同育人,提高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组织教学质量评价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推进教学管理现代化、信息化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整合、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有继承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并对教育教学改革有进一步的推动和辐射作用的成果。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选一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每次评选活动开始前半年,省教育厅向社会公布当次评选具体信息。
第五条 教学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体现时代精神和素质教育的核心理念,经过不少于2年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职业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要创新,在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重要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在全国或全省(市、区)产生重要影响。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职业教育教学理论上有明确创新,对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重要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要成效,在全国或全省(市、区)域内产生较大影响。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职业教育教学理论或者实践的某一方面有重要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成果为教材(包括电子教材)、著作等出版物的,从正式出版的时间开始计算。截止时间为推荐当次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六条 教学成果奖申报主体包括以个人名义申报和以单位名义申报,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评审后上报省教育厅。
个人申报教学成果的,应当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取得实际效果。每项成果的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
单位申报教学成果的,该成果体现单位意志,由单位派人主持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以单位为主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保障。申请教学成果奖时每项成果的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
教学成果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由其联合申请。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不在同一个单位的,由成果主持单位或者成果主持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教学成果奖原则上从校级或基层职教研究机构教学成果奖中推荐。各学校须成立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校级教学成果奖。各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省市两级职业教育研究机构,也应成立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培育和评审本机构的教学成果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建立相应的评审机构,负责市级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由省级立项为重点项目的,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省级立项为一般项目的,由省教育厅委托项目承担学校进行结题验收;校级立项的,由学校自行组织进行结题验收;其他单位类同。所有申报项目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结题验收后方可申报。
已获得国家级和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不再参评。
第七条 教学成果拥有者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在规定时间内采用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申报。各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接受的申报成果进行评审的基础上,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申报参评山西省教学成果奖。省教育厅厅直单位、院校、科研院所、各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省教育厅申报。
推荐中,要统筹兼顾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成果,要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确保申报成果高水平、高质量。推荐的成果中由一线教师主持的成果不少于推荐总数的70%。
第八条 申报山西省教学成果奖,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山西省教学成果奖(职业教育)申报表;
(二)教学成果报告(结题报告);
(三)有关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软件)、论文、著作、实践效果的证明、获奖情况等;
(四)评审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省教育厅组织成立山西省教学成果奖(职业教育)评审委员会(评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省教育厅负责聘任),负责领导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确定评审专家组名单;
(二)听取评审工作报告;
(三)审议并最终确定获奖项目;
(四)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受理成果的申报;
(二)对申报的成果进行资格审查和认定;
(三)遴选评审专家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专家组名单;
(四)按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具体组织成果评审工作;
(五)向评审委员会提交评审报告;
(6)完成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坚持专家评审。建立山西省教学成果奖(职业教育)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省内外教育专家、高校教师、教研员、职业院校校长和一线教师等组成。评审专家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遴选,评审委员会确定。其主要职责:
(一)评审教学成果,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奖项建议;
(二)对有异议的拟授奖成果进行复议;
(三)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分为小组评审和会议评审两个阶段。
小组评审采取打分排序的方式,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成果。
会议评审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根据各小组意见,按照当次教学成果奖奖项设置要求确定特、一、二等奖获奖成果名单,并进行投票表决。投票须有当年参加评选的五分之四以上评审专家参加投票方有效。二等奖须有参加投票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一等奖须有参加投票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特等奖须有参加投票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第十三条 教学成果奖的评审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要加强对评审各环节工作的监督,确保评审过程客观公正和评审结果的公信力。要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在评审本人、本人所在单位的教学成果项目,或者在评审与本人有亲属、师生等利害关系人员的项目时,应实行回避。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报省评审委员会,省评审委员会最终认定、批准教学成果奖。
第十五条 确定的获奖项目,在省教育厅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教学成果权属、实践时间与实践单位等持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在公示时间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并组织调查、核实,将异议核实和处理情况提交评审委员会裁定。
异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办公室受理异议后通知成果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在10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情况书面材料寄送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与处理情况,提请裁决。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省教育厅正式公布。
第十六条 对教学成果奖的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获奖证书。从特等奖和一等奖中,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
个人获得教学成果奖的,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之一。
单位获得教学成果奖的,纳入年度考核取得成绩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在颁奖之前发现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奖励的,由授奖单位撤销奖励,责成有关单位协助收回证书,并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山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