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韦小宝同志的终审判决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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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小宝,男,江苏扬州人,现年365岁。原任清朝一等鹿鼎公。 韦小宝从小投身革命工作,经受过革命斗争腥风血雨的考验,曾经 立下剌杀敖拜、歼灭邪教组织神龙教、舍身保护康熙皇帝等功绩。 但当位居高职后,韦小宝居功自傲,在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腐蚀下, 忽视了个人思想修养,放松了对自已的严格要求,丧失了最基本的 革命立场,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作奸犯科,违犯国家法规法纪。经 我院认定,韦小宝的所作所为已触犯了国家《刑法》,犯有危害国 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贪污贿赂罪、强奸罪、重婚罪。 现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韦小宝判刑如下: 康熙14年间,韦犯加入以颠覆朝庭为目的的反革命组织天地会, 并拜反革命头子陈近南为师,出任其分会青木堂堂主。不但为该组 织的各种反革命活动出谋划策,而且多次向该组织泄露朝庭机密, 使其逃脱朝庭的围剿。为满足个人追求美色的私欲,韦犯还曾侍奉 另一反革命份子独臂神尼左右,玩弄脚踏两只船的伎俩。在赴俄罗 斯公干期间,被俄罗斯国苏菲亚公主美色所迷,擅自参与其所发动 的宫廷政变,违反了不干涉别国内政的基本外交政策,使我国与俄 罗斯国的关系受到严重损害。根据《刑法》第102条、103条,韦犯 上述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情节严重,判处死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但念其认罪态度良好,且有多次有功行为,缓期两年执 行。 韦犯法制观念淡薄,将个人权力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多次滥 用私刑,以暴制暴。据不完全统计,韦犯先后共杀死小桂子、海公 公等158人,其中更包括7名西藏喇嘛,破坏了国家的民族、宗教统 战工作,极大伤害了少数民族及宗教人士的感情。致伤、致残无辜 群众无数。根据《刑法》第145条, 韦犯上述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 人身权利罪,情节极其严重,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韦犯追求个人享受,生活腐败,嗜赌成性,导致疯狂贪污受贿, 聚敛财产。在查抄敖拜府期间,私吞银子四十五万两、宝剑一支、 护身宝衣一件。在任护婚使赴云南期间,收取吴三桂(因危害国家 安全罪、行贿罪做另案处理)贿赂二十万两银子。另有无法说清来 历财产一批,共计一千七百五十三万两白银、三十万两黄金、珠宝 三十箱。根据《刑法》第383条、第387条,韦犯犯有贪污罪、受贿 罪,贪污受贿数额巨大,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15年。 康熙15年,韦犯窜到扬州一妓院丽春院内,用迷药将苏X、双X、 曾X、沐XX、方X、阿X、阿X共七名女子迷倒后,实施强奸,致使苏X、 阿X怀孕。其中沐XX 为未满14岁幼女。韦犯上述行为已触犯《刑法》 第156条,构成强奸罪。因其作案手段恶劣,已对受害人身心造成极 大损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韦犯无视《婚姻法》一夫一妻的规定,使用威胁利诱等手段,与 苏X、双X、毛XX、曾X、沐XX、方X、阿X长期同居,并与毛XX、苏X、 阿X各育有子女,已构成了事实婚姻,犯有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 年,剥夺政治权利六个月。 韦小宝身为朝廷高级干部,知法犯法,作恶多端,罪大恶极,不 杀不足以平民愤。 为此,本院将以上数罪并罚,判处韦小宝死刑三次加无期徒刑一 次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世加一十五年零六个月。本判决为终判,不得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