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科技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见下表):
序号 |
投诉的违法行为 |
1 |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成立前的审查 |
2 |
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的初审 |
3 |
市科学技术奖励推荐 |
4 |
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审查 |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促进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忻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忻州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
(二)检举科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科技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科技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买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二、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原平市教育科技局(科技)
201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