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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忻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发放》的通知

2017年05月21日 13:15:17 访问量:106

 

忻教函〔201747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发放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阶段教育资助资金的发放,加强教育资金发放监管工作,防止资助金漏领、冒领等现象的发生,确保资助资金及时发放到受助学生、家长手中,根据《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意见》(晋财教【2007149号)、山西省《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教财【2010205)、《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晋财教【2012124号)、《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金会[2012]10])、《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教育项目相关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55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从今年起,我市将全面实施推行“资助金银行卡发放”形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使用“银行卡发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各项资助卡在办理过程中采用实名制,做到了一人一卡,有效的避免了助学金发放过程中的错、漏现象。所以统一使用“银行卡发放”是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是防止资助资金冒领、漏领确保资金安全发放的重要举措。

其次,按照各项资助管理办法的要求,所有资助金均需用银行卡或专用资助卡的形式进行发放,各学校要为受助学生办理资助卡。且在办理资助卡的过程中,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这是各级资助管理部门、各学校贯彻落实资助政策的重要体现,各单位要从本年开始,认真实施。

二、操作流程方法、程序及档案管理

1.申请、认定。各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相关学校(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各类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贫困学生申请、认定工作,优先保证建档立卡等贫困学生受助。

2.评选公示。经评审对符合受助资格的学生名单必须在教育局或学校(幼儿园)进行为期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期间,要求有公示内容及公示结果的记录,相关经办人要在纸质公示结果上签字后留存归档,同时将公示电子材料留存。

3.卡发放。公示无异议后,由资助金发放实施单位(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相关学校、幼儿园)通知被认定学生或家长交回指定银行的银行卡复印件,学前教育资助,需提供受助幼儿监护人的户口及银行卡复印件,其它资助项目,要提供受助学生本人的银行卡复印件。

对于没有户籍或身份证明,年龄不满18周岁的无法办理资助卡的受助学生,由学生提供监护人证明材料后,予以使用监护人银行卡进行助学金发放。银行卡收集齐全后,各单位要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资助标准将资助金足额打入受资助学生或家长的资助卡内,并把银行打卡成功回执单留存归档。

4.档案整理留存。资助项目的执行单位(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相关学校、幼儿园)在每次助学金发放结束后,按照本次发放各个环节认真核对相关过程资料,务必做到资料完整真实,按照发放年度、学期进行归档。对于历年资助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三、明确职责

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县(市、区)实施入学资助项目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县(市、区)受资助学生评定的公正性及资金的专款专用负全责。

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各学校要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分解任务,明确实施流程,确保资助金发放的各个环节有专人负责,做到资助金评选发放全过程责任到人。

 

 

忻州市教育局

2017年5月10

编辑:董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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